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14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外包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自然村**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原系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外包公司**。2020年2月28日,邓某某在南昌县向塘镇京东物流园内分拣仓分拣线上作业时,发现从破损快递中掉出的128G内存卡和U盘各一个、白色华来小方智能摄像头一个、旁氏亮采系列洁面乳一瓶,在分拣线旁无人处理,按照公司规定,其应立即上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邓某某并未上报,而是将上述掉落的物品藏于身上带出公司占为己有。经南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内存卡、摄像头、洁面乳价值人民币451元。
2020年3月2日12时许,邓某某在上述分拣线作业时,发现一破损快递盒内有一部未拆封的金色苹果8手机,其便将该部手机藏于分拣流水线下。同年3月4日19时许,邓某某趁下班之际便将该部苹果8手机藏于报废麻布袋中运出分拣仓库,带回家中。经查,该苹果8手机网上售价3999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上述被盗物品除丢失的优盘外,全部退还京东物流南昌分拣中心,并赔偿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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