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道**号水机厂**户。2018年2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2日因盗窃、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2月22日因盗窃、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道**巷子边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利捷牌电动车没有锁地锁,就用电动车钥匙试开车锁后将车盗走,先骑至青山湖区阳光家园小区,后骑到向塘家中藏匿。2019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阳光家园小区将邓某某抓获,其配合民警追缴赃物,现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200元,获被害人谅解。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56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配合侦查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赔偿被害人并获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