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发现无极县**家园小区基本上无业主入住,遂先后多次到该小区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马某某、秦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5户的防盗门撬开并将入户主线盗走后卖掉。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户被盗入户主线价值均为356.40元。另外,其还盗走张某丙家的入户主线和电闸6块(后扔掉),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丙家被盗物品价值455.40元;邓利旭还将安某某和李某某2户的门锁撬坏但未能撬开。2020年5月22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邓某某撬开该小区赫某某家的防盗门后,发现家中有人后立即离开。

2020年5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再次步行来到无极县**家园小区欲实施盗窃,察觉可能被发现后其转身离开该小区,后被赶来的出警人员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以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