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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途经坪山区碧岭街道金碧路406号4栋楼下,用手拉开被害人孙某某停放该处车牌号为粤B0****的别克商务车,盗得被害人孙某某存放在车内的现金5000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当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坪山区沙湖新屋一商店通过商店经营者向自己支付宝充值4500元,次日21时许又充值200元并用于玩网络游戏,其余现金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经历对比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127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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