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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9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13231986********,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号。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社区**村*巷*号*楼***菜馆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苹果8手机(经鉴定价值5253.57元);

2、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楼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4534.20元)。

3、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巷*号*房盗窃了被害人肖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尿检报告、价格鉴定;5.视听材料:监控录像及其截图;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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