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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从停放在**镇**栋**通道处的鄂Q*****黑色雷诺越野车、鄂Q*****黑色大众轿车内分别窃得人民币3400余元、40余元。

2020年1月20日,民警从被告人邓某甲处依法扣押人民币3450元。

2020年1月21日,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4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元。同日,邓某甲哥哥邓某乙主动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元。李某某、周某某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邓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指认笔录;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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