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帮罗某某在手机上操作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后得知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邓某某多次通过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及绑定银行卡、花呗消费、转账等方式盗得罗某某人民币2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已向罗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6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支付宝截图、银行明细单、谅解书、收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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