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同年9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武冈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二楼4号床,盗得戴某某灰色VIVO手机一台。
2、2019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武冈市人民医院4楼儿科23号床,盗得蒋某某红色VIVO Y83手机一台。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武冈市东门网吧趁他人熟睡之际盗得OPPO手机一台。
4、2020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武冈市人民医院外科楼三楼38号床,盗得李某某金色VIV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800元;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又窜至武冈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二科二楼33号床,盗得黄某某华为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500元。
5、2020年9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武冈市云山医院三楼外科走廊趁加号病床病人夏某某熟睡之际盗得暗金色VIVO Y85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
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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