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楼**楼小区**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盗窃,于2015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5年1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盗窃两次,共窃取电动两轮车1辆,手机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2341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医院门口,趁被害人贺某某离开之际,将其放置在路边的1辆价值1600元的白色狮龙电动两轮车盗走。
2019年8月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步步高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路边电动车外卖箱上的1台价值741元的白色苹果6s手机(内存64G)盗走。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家中起获所盗的**电动两轮车1辆和白色苹果6s手机(内存64G)1台。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手机的行为,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电动两轮车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所盗手机和电动两轮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贺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尿样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邓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取赃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有故意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