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系同居关系。邓某某不满蔡某某提出分手,向其要求财物补偿,蔡某某没同意。2018年7月4日18时许,邓某某陪蔡某某在本市芙蓉区“扬帆”小区摆摊的时候,趁机拿起蔡某某放在摊位包内的2台手机,利用之前获得的蔡某某手机登陆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从蔡某某其中一台手机内名称为Jack的“支付宝”中,往自己名称为Lucy的“支付宝”内转款4000元。然后,邓某某又将蔡某某名称为Jack的“支付宝”以忘记密码的方式,通过另外一台绑定了名称为Jack的“支付宝”的手机中获取验证码,从蔡某某名称为Jack的“支付宝”中的“蚂蚁借呗”分2次成功借款8000元,全部转至自己名称为Lucy的“支付宝”内。随即,邓某某将蔡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转账记录全部删除,并拉黑蔡某某的微信及电话。事后,邓某某借口买东西离开现场,然后带着自己的行李逃离。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邓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10000元给被害人蔡某某,取得了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及收条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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