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邓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进来到凤冈县龙泉镇龙潭湖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三辆电动踏板车(均无电瓶),于是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后邓进打电话给一个收废品的人,将收废品的人带到该停车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三辆电动踏板车变卖。2020年4月24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张某乙被盗的其中两辆电动踏板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邓进来到凤冈县龙泉镇石景小区聚福隆超市楼下7-1-25号的门面内,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此的一台柴油发电机,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邓进找到收废品的万某某,并谎称发柴油电机是自己的,然后以人民币330元柴油发电机卖给万某某。后万某某将收购的柴油发电机转卖给凤冈看守所附近的一家废品回收站。
3.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邓进再次来到凤冈县龙泉镇龙潭湖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苏某某存放在此的两台搅拌机,便以320元的价格变卖给路过此处收废品的朱某某。2020年4月16日,经凤冈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苏某某被盗的郑科牌搅拌机价值780元,天卓机器搅拌机价值770元。2020年4月19日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被告人邓进于2020年1月16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某某被盗搅拌机等物证;2.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邓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贵
检察官助理郑程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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