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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和**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桥**。被告人邓某某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9年8月28日在金西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汇金星力城门口扒窃被害人邹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右侧内的oppo牌智能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oppo牌智能手机现价值16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户籍信息,由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市西路派出所民警出具抓获经过,尿检报告,被告人邓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字〔2019〕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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