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坪**号(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5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8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黑色华为荣耀9移动电话1部盗走。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找商户将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移动电话内资金1910元套现后将移动电话丢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指认笔录等;
1.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1. 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1. 价格鉴定意见;
1.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坪**号(联系电话号码:139839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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