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宝桐路“爱斯桥网吧”,趁被害人陈某某上网睡觉之机,采取徒手拉拽数据线的方式将陈某某放于左侧裤包内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87元的Vivo手机扒走。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适用程序建议书(速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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