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邓某某进入重庆市潼南区正在装修的业主家中盗窃铜芯电线共计八次,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90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4日晚,邓某某采用消防栓内的装修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号,将童某某的9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其中8圈电线价值人民币1272元;
2.2020年5月11日晚,邓某某采用消防栓内的装修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号,将石某某的9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其中7圈电线价值人民币1074元;
3.2020年5月14日中午,邓某某采用消防栓内的装修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号,将杨某某的10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该电线总价值人民币1394元;
4.2020年5月22日晚,邓某某采用消防栓内的装修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号,将付某某的9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该电线总价值人民币1280元;
5. 2020年5月23日下午,邓某某采用翻阳台的方式进入**小区**幢**号,将李某甲的9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其中8圈电线价值人民币1174元;
6.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邓某某采用翻阳台的方式进入**小区**幢**号,将蒋某某装修后剩下的铜芯电线盗走。该电线不予鉴定;
7.2020年5月24日下午,邓某某采用消防栓内的装修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号,将李某乙的11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其中10圈电线价值人民币1631元;
8.2020年5月25日中午,邓某某采用消防栓内的装修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单元,将刘某某的8圈全新的铜芯电线盗走。经鉴定,该电线总价值人民币1270元。
2020年5月25日,民警将邓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童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鉴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