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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翻墙进入长沙市雨花区“**新世界”项目四期A区工地,盗得价值人民币9150元的全新建筑用铁质“十字扣”1830个。得手后,邓某某在逃离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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