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小名“团结”,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6年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9年因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8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高密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聂某某停放的粉色三枪牌自行车,价值399元。
2、2020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营业房内,盗窃陈某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总价值200元。
3、2020年10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高密市姜庄镇杜屋村王某某家阳台外面盗窃晾在挂衣架上的两条女式裤子、两条男士裤子、三条男士内裤、两件女式内衣,总价值629元。
4、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夏庄张二村和谐家园小区,盗窃宋某停放在楼前的黑蓝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1428元。
5、2020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醴泉街道青岛花园小区盗取田某放置在楼前电动车上的快递一件,内有老北京布鞋,价值20元。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盗窃5起,总价值2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丽萍
助理检察员:杨平平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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