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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兔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村,住麻城市***村***上垸**号。201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累计67884元。

1、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编造自己能够帮助他人直接花钱买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戴某甲、戴某乙等人办理驾驶证钱款后占为己有,数额累计35500元;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编造通过花钱可以通过驾考科目一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000元;另外编造自己表哥结婚的事实,在罗某某的苏果超市副食店里骗走9000元钱的香烟,后在罗某某的催要下,邓某某归还罗某某5400元的香烟;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冒充**之美老板邹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冯某某、占某某微信联系,并取得三人信任,邓某某以邹某某名义让三名被害人将钱款通过微信打入自己注册的微信号,邓某某将钱款占为己有,数额累计27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戴某乙、刘某某、姜某某、冯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 勘验、检查笔录;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编造虚假理由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邓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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