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讯不到案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四方坪派出所抓获,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胶州市***玻璃店(***西门门口)附近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绿色雅迪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情况、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等;
2.辨认、勘验笔录:邓某乙的辨认笔录、邓某甲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3.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19)2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