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上窑湾138号旁楼下,盗得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红色绿能牌电动车。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绿能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3元。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楼下被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绿能牌电动车。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竹陈村65号,盗得被害人郑某某电动车的充电器时被当场抓获。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关马祠6号一楼盗得被害人曹某某的电动车充电器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电动车登记证、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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