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8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超市,盗窃了价值人民币177元的George牌女法兰绒休闲衬衣1件、彩云琵琶牌黑金干巴1袋。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超市,盗窃了红星牌二锅头白酒1瓶。
2020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超市,盗窃了价值人民币52元的红星牌二锅头白酒1瓶、咚咚牌盐焗鸡腿1袋,在逃离现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送交公安机关,查获被盗的衬衣1件、白酒1瓶、盐焗鸡腿1袋已发还**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盗单位报案材料;3、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现场辩认笔录;6、监控视频; 7、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8、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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