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2196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2017年2月26日因盗窃被原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芮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芮某甲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骑电动车至江北新区杨庄北村环境治理工程工人宿舍,采取隔窗取物、屋内窃取的方式将被害人芮某甲、芮某乙、孔某某、商某某放在衣物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681元盗走。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亲属代为足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芮某甲、商某某、芮某乙、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工人宿舍外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足额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有盗窃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歆钰
检察官助理:梁崇刚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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