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6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某网吧楼下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无规格型号无法鉴定)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电动车低价卖掉。
2020年8月24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一家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粉色“麦威酷”牌电动车,随后将该电动车低价卖掉。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9.2元。
2020年8月27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某网咖机位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的时候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银色华为荣耀6A手机,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2.4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约人民币38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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