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现住址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晚21时左右,驾驶银灰色**小型货车(车牌号吉C*****)到四平市铁西区滨河新苑小区百老泉对面停车休息,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左右,邓某某发现在其车附近停放一辆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遂将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后备箱打开,将车内现金500元及物品盗窃。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于2020年7月1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91元,其他物品因无法提供相关物品品牌以及型号信息,无法确认价格。被盗物品及现金500元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扣押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无犯罪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发还清单、收条;
2.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涛
检察官助理:张 漪
(院印)
2020年9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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