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6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镇**村中国电信营业厅内给手机充话费时,趁业务员李某某不备,将其放于营业厅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偷走,民警于当晚20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家中将其挡获。经中江县发改局价格认定意见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495元。
案发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址为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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