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9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因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202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采用螺丝刀撬砸车窗玻璃等方法,先后8次(其中5次已被行政处罚)在本市鄞州区及本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2203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造成车损价值共计115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鄞州区**路与**路交叉路口靠**通途路南侧路边停车位处,采用上述方法,从被害人吴某某的浙B6****车内,窃得现金1200元。

2.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高新区**路公交车站西侧一废弃场地门口,采用上述方法,从被害人杨某某的浙B2****白色大众牌桥车内,窃得现金18元,车损价值272元。本节事实已被行政处罚。

3.2019年7月19日1点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范某某,在本市高新区**商务中心地下车库一停车位,采用上述方法,从被害人何某某的浙B9****黑色长安牌桥车内,窃得现金80元,车损价值243元。本节事实已被行政处罚。

4.2019年7月21日2点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范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路距**路口100米东侧路边,采用上述方法,从被害人艾某某的浙B7****白色荣威牌桥车内,窃得现金14元,车损价值187元。本节事实已被行政处罚。

5.2019年7月22日1点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范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路**医院西门北侧,采用上述方法,从被害人周某某的浙JB****棕色尼桑牌桥车内,窃得现金210元,车损价值454元。本节事实已被行政处罚。

6.2019年9月2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路**号**开锁店前,采用手拉货车副驾驶车门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浙B1****货车(车门未上锁)车内实施盗窃,被张某某当场抓获。本节事实已被行政处罚。

7.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区**路**号**水果店前,采用螺丝刀撬砸车窗玻璃的方法,从被害人余某某的浙B5****车内,窃得中华(软)卷烟38包,价值2801元。

8.202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区**路**号**生鲜超市门前,采用螺丝刀撬砸车窗玻璃的方法,从被害人谭某某的浙B0****车内窃得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石斛爆珠卷烟40包,价值3200元,黄金叶(天叶)卷烟30包,价值2880元,利群(天外天)卷烟30包,价值1800元。案发后,上述黄金叶和利群卷烟被邓某某销赃,得款2000元,其中赃款1200元以及黄山牌卷烟40包被追回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螺丝刀;

2.书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病历、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3.证人范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秋平

2020年1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本市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