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四川省小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84********,回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四川省小金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提议去**乡**砂场偷电缆线,被告人马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5月13日晚至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分别驾驶川A4****红色福特轿车和川U3****白色千里马轿车前往**砂场,到达砂场后,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锯子、锯条、电筒、手套等物将砂场内的电缆线锯断装走。2020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驾驶川A4****红色福特轿车带着盗窃所得电缆线前往小金县**镇**村邓某某养牛场,在养牛场用邓某某的美工刀对盗窃所得电缆线进行剥皮,将剥下来的电缆线外皮焚毁遗弃。经小金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进行物价鉴定,邓某某、马某某盗取的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零叁角(¥:46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轿车、美工刀、电缆线、电筒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小金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乡**砂场电缆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
检察官助理:赵玉琴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小金县**镇**村**组**号家中,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小金县**镇**街**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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