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庄**路**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以办理快递会员为由,通过操作邱某某的手机,窃取其手机支付宝内资金17222元。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邓某乙证言,被害人邱某某陈述,被告人邓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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