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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7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谭某某、白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茶山镇粟边村东莞国药对面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张某某路过,由邓某某负责接送及取款,白某某等人利用迷信骗取张某某交出三张银行卡、现金2200元等物品,然后通过调包等方式盗走上述物品。得手后,邓某某等人取走张某某三张银行卡内存款共56620元。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财物归还被害人。

2、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谭某某、白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茶山镇塘角村茶塘路63号广东本泰照明有限公司门前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黎某某路过,由邓某某负责接送及取款,白某某等人利用迷信骗取黎某某二张银行卡及现金200元。得手后,邓某某等人取走黎某某二张银行卡内存款共10700元。破案后无法缴回涉案的财物归还被害人。

2019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黎某某二人的陈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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