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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镇**村**屯**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海珠区珠江帝景南1门口,盗窃被害人关某某一辆红色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9. 93元,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6日止);

2.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下渡中约横二巷3号旁边,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的一个充电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2元;

3.2019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下渡中约横二巷1号门口,盗窃一件上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元,后被刑事拘留三十日(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止),释放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限内进行折抵,折抵完毕不再执行行政拘留);

4.2020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客村新市头村内,盗窃三台旧空调室外机卖给彭某甲在本市海珠区艺苑路经营的废品站。同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客村新市头村内,盗窃四台旧空调室外机卖给上述同一家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七台旧空调室外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69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两台志高牌旧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613元,被害人彭某乙被盗的一台格力牌旧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359元,其余四台被盗旧空调室外机未找到被害人)。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扣押四台旧空调室外机,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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