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路**号门前以直接推走的方式盗窃一辆车牌号为桂E****5的黑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564.5元。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路**号一空地处盗窃一辆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因该车认定参数不详,无法做出价格认定。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5时许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庞某某、李某某的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被害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五、勘验、检查笔录;六、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