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021984********,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小区**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港北区香格理拉二期工地,趁无人注意,将刘某某放在工地里的扣件盗走。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扣件连以人民币490元的价钱卖给在贵港市港南区经营**店的李某某。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港北区香格理拉二期工地,趁无人注意,将刘某某放在工地里的扣件盗走。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扣件连以人民币1145元的价钱卖给在贵港市港南区经营**店的李某某。
3、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港北区香格理拉二期工地,趁无人注意,将刘某某放在工地里的扣件盗走。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扣件连以人民币1420元的价钱卖给在贵港市港南区经营**店的李某某。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港北区香格理拉二期工地,趁无人注意,将刘某某放在工地里的扣件盗走。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扣件连以人民币1418元的价钱卖给在贵港市港南区经营**店的李某某。
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港北区香格理拉二期工地,趁无人注意,将刘某某放在工地里的扣件盗走。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扣件连以人民币1575元的价钱卖给在贵港市港南区经营**店的李某某。
6、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窜到港北区香格理拉二期工地,趁无人注意,将刘某某放在工地里的扣件盗走。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扣件连以人民币1893元的价钱卖给在贵港市港南区经营**店的李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邓某某实施六起盗窃,销赃得款人民币7941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一部、外架扣件168件、手提工具包2个、扳手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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