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2012年7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至慈溪市周巷镇周西社区庙后路46 弄7 号101 出租房附近,采用翻围墙的方式进入租房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黄金叶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硬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84元)。
同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至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严家西弄27号101 出租房附近,采用脚踹门的方式进入租房,窃得被害人樊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元。
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杨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