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801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场**村**组**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闭海忠,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5时3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西**路**号“**小区”**栋**单元楼下盗走一辆“**牌”绿色电动自行车并销赃,赃款被其耗用。
2020年9月9日5时24分许,邓某某再次来到“**小区”并在小区**栋**单元**楼**号门口盗走一辆价值4082元的黑色“**牌”电动自行车,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9月11日,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邓某某系初犯及被盗财物部分追回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冯宇飞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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