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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邓高锋,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犯奸淫幼女(未遂)罪,于1990年6月29日被长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3年10月26日被长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高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高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薛某某(已判刑)预谋后窜至长葛市人民路中段医药公司,邓高锋驾驶面包车在医药公司门口附近望风等候,李某甲等人翻墙入院跳窗进入仓库内,盗窃药品几十箱,后经长葛市物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药物价值41080元。

2002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亮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村盗走刘某甲电刨机一台,后经长葛市物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元。

2002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村盗窃刘某乙现金1600元。

2002年3月9日晚,被告人邓高锋伙同薛某某、李某乙预谋后窜至**镇**村盗窃张某大阳90型摩托车一辆,后经长葛市物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00元。

2002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乡**村盗走张某某现金24000元。

200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盗走朱某某现金400元。

200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薛某某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村韩某家中,盗走“夏华”21寸电视机一台,后经长葛市物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40元。

200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薛某某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老城“电信所”盗走尹某某宗申110型摩托车一辆和李某戊大阳90型摩托车一辆,后经长葛市物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100元和3600元。

200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高锋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薛某某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镇**村盗走庞某某旧电缆几十捆,后经长葛市物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被告人邓高锋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丙、薛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尹某某、李某戊等人陈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高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高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高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高锋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邓高锋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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