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中国**公司**营业厅员工,现住浙江省玉环市**村**二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作为中国**员工到玉环市**街道**路**号被害人苏某某家中调试路由器。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翻找电源线时,见二楼房间内床头被子下存放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遂临时起意将全部现金藏在裤兜内,于工作结束后带离现场,并将窃得的现金藏匿于其浙JU****马自达轿车内。
2020年5月 16日,被告人邓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找他,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钱款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苏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说明、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玉环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案卷扫描光盘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暂住证截图2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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