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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余某某停放在巴东县**镇**大道高速桥下的黑色嘉鹏牌JP150两轮摩托车盗走并以280元的价格变卖给黄某甲,事发后余某某联系上邓某某,经协商邓某某赔偿余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黄某甲帮助邓某某赔偿余某某人民币5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1500元。

2020年8月,邓某某在**镇**大道**小区大门附近,多次在停靠在路边的机动车内实施盗窃。其中邓某某在田某某所有的鄂Q*****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内盗窃黄鹤楼(蓝软)香烟8包、黄鹤楼(峡谷情)6包、黄鹤楼(侠骨柔情)1包、黄鹤楼(硬珍)2包,在刘某某所有的鄂Q*****黑色比亚迪牌小轿车内盗窃现金500元,在张某某所有的鄂A*****白色吉利牌小车内盗窃现金200元,在谭某某所有的浙C*****黑色哈弗牌越野车内盗窃现金100元,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800元,经鉴定,涉案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82元。

案发后,邓某某已全部、主动退赔。2020年8月22日、23日,田某某、余某某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对邓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抓获经过、巴东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邓某某手写纸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巴价认(2020)0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指认笔录: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已全部、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蔚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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