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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现住监利市**镇**村**号**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监利市**乡**村**组,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邓某某撬开王某某屋后防盗网进入屋内盗窃,李某在外放风。邓某某在一楼行窃未果后前往二楼行窃。在被周边群众发现后,邓某某躲藏到王某某邻居万某某家三楼,后被刘某甲、黄某甲等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邓某某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形,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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