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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邓九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23231973********,无职业,住赤壁市**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九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至7月11日,被告人邓九林分别窜至赤壁市“**”专卖店、“**”专卖店、“**”专卖店等地,趁人不备,盗得“**”男士长裤一条、“**”男士长裤一条和男士短袖一件、“** “男士短袖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08元。

1、2020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邓九林窜至赤壁市“**”专卖店盗得男士长裤一条,价值299元。

2、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邓九林窜至赤壁市“**”专卖店盗得男士长裤一条,价值131元。

3、2020年7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邓九林窜至赤壁市“**”专卖店盗得男士短袖一件,价值299元。

4、2020年7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邓九林窜至赤壁市“**”专卖店盗得男士短袖一条,价值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作案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邓九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九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九林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九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祝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九林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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