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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从中国铁塔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桃江县***镇***村通信基站安装在其家前面的电线杆上的电表端接出电线,并接入其家庭电网,绕开其自家电表的正常计量进行盗电。在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中国铁塔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电力7394度,价值4347.6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6日到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主动投案。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向中国铁塔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桃江县办事处赔偿电费2964元,取得了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用电明细表、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1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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