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虞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邓虎清(另案处理)窜至湘乡市虞塘镇商海市场被害人周某某的牌馆内,由邓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邓某甲实施盗窃,将周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被告人邓某甲分得现金人民币500元,邓某乙分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窜至湘乡市虞塘镇洋潭村被害人欧阳某某的卧室内,将欧阳某某放在家中的OPPO手机及4包香烟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OPPO手机价值280元,4包钻石牌香烟价值32元。
3、2020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窜至湘乡市虞塘镇**市场11栋3号门面,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内的湘C****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4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周细如人民币1200元。
2020年8月10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周某某、欧阳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6.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展丽
检察官助理:胡 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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