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于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店内将店员丁某某放在店内背包里的一条万足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4979.00元。
2020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通辽市**店门前,将其乘坐的车牌照为蒙G**白色别克牌轿车的车主张某某放置在该车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00元盗走。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丁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丁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两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68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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