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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住**镇**庙**街**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酒店前坪人行道处,见一辆白色狮龙牌电动车未锁大锁停放在该处,被告人邓某某遂以推走方式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起子将锁撬开并换锁后,将该车藏匿在家中。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5元。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盗窃的电动车一并被查获,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9日发还被害人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收据、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9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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