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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前后,被告人邓某某去捡鞋子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家的窗户损坏,便从窗户爬进李某某家,欲实施盗窃,因未找到现金,邓某某便将放在床头柜上的李某某家的钥匙盗走。2018年9月至2020年06月,邓某某先后五次进入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分别盗得现金人民币共1000元、项链一条(不具备鉴定条件)、紫云烟半条(价值50元人民币)、手表一块。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表的价格为42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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