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因当月16日邓某某将王某甲殴打致头皮挫伤(经鉴定系轻微伤)事件双方微信商定赔偿一千元并约定在永康市**区**网吧门口见面。被告人邓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并授意被告人杨某某事先准备好砍刀防身。被告人王某甲则召集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及父亲王某丙、姐姐王某丁、朋友郑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拿取赔偿款并授意事先携带木棍、铁勺等防身。双方见面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五千元,协商未果。被告人王某甲与林某某(另案处理)上前拉扯被告人邓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持木棍打了邓某某一下,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见状遂持砍刀上前与王某乙、刘某某互打,王某乙、刘某某持木棍被砍刀砍断后二人逃离。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遂持砍刀追砍的过程中对摔倒在地的王某乙进行围殴。经鉴定,王某乙当日因摔倒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3日,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劝说下,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病历、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郑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王某甲因偶发矛盾召集王某乙、刘某某持凶器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玲玲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59********)、王某乙(联系电话188********)、刘某某(138********)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