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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江林七、七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之整,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某某。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楼村**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街镇**社**路**号**幢**房。2012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5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楼村**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楼村**村。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楼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邓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江某乙、莫某甲、吴某丙、江某丙、江某丁、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张某某、邓某甲见广宁县潭布镇、江屯镇有许多赌徒热衷“赌三公开船”赌钱,便萌生集资设立流动赌场以吸引赌徒来**镇**村委会、**村委会较为偏僻的地方“赌三公开船”赌钱,从中“抽水”渔利的歹念。为此,2020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邓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各自出资7500元,合共3万元作为赌场运作资金,用于置办特制赌桌,购买扑克、香烟、矿泉水等物资,给赌徒发“利是”、给介绍他人参赌者发“好处费”,给开小车者“交通费”,为赌徒们提供现金与微信零钱的互转服务。聘请并安排被告人江某丙、莫某甲当“荷手”发牌兼抽水渔利,聘请并安排被告人江某乙、李某丙持现金和专用手机负责为赌徒们提供现金与微信零钱的互转服务,方便赌徒及时筹措现金赌资,上阵“搏杀”,聘请并安排被告人江某丁负责“维持秩序”, 聘请并安排冯某栋(另案处理)负责看风。为了使赌场顺利营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邓某甲先后决定以“给分成”的方式拉拢“当地人”吴某丙、邓某乙、吴某乙、吴某甲加入,以便有更可靠的窝点用于赌场流动经营。

2020年4月20日前,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运作经营的赌场先后在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吴某丙士多店附近地坪、**村地坪开设赌场,该赌局一般每天分午晚开设两场,15时至17时30分一场,21时至0时一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邓某甲也参加打理赌场、接待赌客、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等具体工作事务;江某丁、吴某乙、吴某甲负责在赌场中巡查看场维持赌场秩序;冯某栋(另案处理)负责在冷水坑候车亭盯梢;邓某乙负责物色联系“场地窝点”外,还负责为赌场购买扑克、香烟、矿泉水等物资并负责赌场的清洁工作。4月21日,该团伙将赌场转移至吴某乙、吴某甲所在的**村委会**村*号住宅继续开业营运。

2020年4月22日16时许,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本县**镇*村委会**村*号查处了该赌场,当场抓获了参与赌博人员43人,查获现场赌资18500元,赌具扑克牌三副、桌子一张。

据不完全统计,该赌场每场接待赌徒均达30人以上,单“抽水”非法获利约2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邓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江某乙、莫某甲、吴某丙、江某丙、江某丁、李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江某乙、莫某甲、江某丙、江某丁、李某丙现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邓某乙现被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吴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其住址为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内附光盘28个),散件若干,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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