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又名邓*林,男,19******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身份证号53032419**********,小学文化,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身份证号53032419**********,初中文化,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身份证号53032419**********,初中文化,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王**、许**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9日17时许至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邓**、王**、许**伙同谢**(已判刑)、严**(已判刑)为索取债务将方**从罗平县**街道**小区一麻将室带至罗平县**街道***委会***村旁的机耕道等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方**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薛**、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王**、许**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王**、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王**、许**为帮助谢**要债而参与非法拘禁并殴打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邓**、王**、许**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王**、许**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