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委**队**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委**队**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 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委**楼**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2019年6月份在“彭日焕”(在逃)的安排下,使用群名为“股往金来”的QQ群,为赚取客户资金被强制平仓的提成,**扮演**、管理员、投资客等角色,在群里渲染投资气氛,烘托盈利氛围,并通过LXM平台为被害人提供的杠杆功能,致使被害人损失成倍扩大而被强制平仓。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丙、汪某某、陈某丁在该群中受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诱导,各自在其位于船营区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的账号汇款,购买“股往金来”QQ群中推荐的港股“比亚迪电子”股票,后该股票被强制平仓。截止案发,上述四名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2019年10月27日,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丙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陈小成、邓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9月份,在广东省河源市使用“王子珈牛股实战群”(群号:219978299)采取拉人入群,**展**,并在群中渲染投资气氛,烘托盈利氛围的方式,并在群中扮演投资客、管理员等角色,诱导投资人购买股票,在陈某甲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5万元投资额的意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丙、汪某某、陈某丁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犯罪数额较大,且系未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甲、黄某某、邓某某、陈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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