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住址和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26221967********,汉族,文盲,在家务农,住址和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26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长汀县**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址和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邓某甲到黄某丁家里喝酒,被害人黄某戊也在一起喝酒,邓某甲和黄某戊到黄某丁厨房门口聊天时,邓某甲说黄某戊很风流,黄某戊说“你老婆被我吊过”,邓某甲听了后回家质问其妻子郑某某是否与黄某戊发生过性关系,郑某某一直否认,后两人决定去找黄某戊对质,出发前,邓某甲打电话给其哥哥邓某乙,把这件事告诉了邓某乙,并叫邓某乙一起去找黄某戊说清楚。16:20,郑某某骑一辆三轮电动车到黄某戊家门口,郑某某到黄某戊家门口后,大骂黄某戊,并叫黄某戊出来。16:22,邓某甲、某某邓某乙各骑一辆摩托车同时到达黄某戊家门口,这时黄某戊刚出来,邓某甲一下摩托车就走到黄某戊家门口指着黄某戊骂,打了黄某戊一巴掌,并用脚踹了黄某戊一下,黄某戊被踹倒在地上。郑某某便用巴掌打黄某戊,黄某戊倒地后自己从地上站起来,又被邓某甲打了一拳,黄某戊后脑勺着地,仰面躺在地板上不会动。郑某某就捡起黄某戊的鞋子打黄某戊的脸数下,同时邓某乙走过来用右手往黄某戊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邓某乙以为黄某戊躺在地上是装的,就用脚轻轻踢了一下黄某戊的小腿,想让黄某戊起来理论。然后郑某某把黄某戊停在门口路边的电动车推倒在地,邓某乙看到后抬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了电动车一下,郑某某也抬起一块石头砸电动车。16:25,邓某乙骑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去叫村干部黄某甲和黄某乙,告知其弟打人一事,并叫其两人前去处理。郑某某还不解气,就又去黄某戊家把玻璃转盘抬到门口摔碎。后邓某甲和郑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黄某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电动车修复费用125元,玻璃转盘价值220元。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四都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殴打黄某戊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戊医院治疗费用、某某按医生要求到医院购买药品、某某聘请护工、某某购买营养辅食等共计162644.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某某立案决定书、某某拘留证、某某逮捕证、某某黄某戊案发当天穿布鞋提取笔录、某某鞋子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某某黄某甲、某某黄某乙、某某邓某某、某某王某某、某某黄某丙、某某黄某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某某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某某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某某现场平面图、某某现场照片、某某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某某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说明书、某某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某某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乙在犯罪后及时叫村干部前往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某某邓某乙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郑某某、某某邓某乙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某某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邓某甲、某某邓某乙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监控录像光盘一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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