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巷**号,现住老河口市**巷**号。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10月2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1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系老河口市**酒店水电工,上班期间住宿于该酒店一楼闲置客房。2019年7月左右,本市人韩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带卖淫女及嫖客至*甲酒店,让邓某某在酒店一楼安排房间嫖宿,并给邓某某相应报酬。9月至10月,卖淫女陈某某、罗某某、朱某某陆续常驻凯福特酒店8101号房间,嫖客通过扫描邓某某微信二维码等方式支付600至800元不等的嫖资,再由邓某某与卖淫女、韩某某分成,卖淫地点为**酒店8103、8105房间。为拓展生意,韩某某拉拢出租车司机给自己介绍客户,由邓某某给出租车司机发提成。期间,邓某某购得一绑定手机的微信号“佳佳”,此微信号购买之前就用于发布卖淫广告,邓某某继续在朋友圈发招嫖信息。2019年10月28日,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两名嫖客****,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8月13日至10月28日,邓某某共收取嫖资4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2部;2.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账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向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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